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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
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完善價格形成機制,降低高值醫用耗材虛高價格”的要求,進一步完善醫療器械“陽光采購”工作,加強全過程監督管理,現就優化醫療器械議價規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外省市價格采集范圍
為了提高外省市價格的可比性,自2020年2月1日起,陽光平臺將統一采集十五省(市)省級平臺價格;十五省(市)均無省級價格的,可填報十五省(市)下屬地市級價格。
十五省市是指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重慶、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河北、遼寧、湖北、湖南。
二、完善議價規則
為進一步降低虛高的醫療器械價格,在2019年10月10日執行的“綠線參考、黃線提醒、紅線攔截”全過程監管機制的基礎上,自2020年4月15日起,陽光平臺將對醫療機構與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議定的議價結果進行分類處理:①醫保報銷的器械,議價紅線下調至十五省市中位價,增加十五省市最低價作為綠線;②自費器械,議價紅線下調至十五省市最低價。陽光平臺以半年為周期進行調整更新。
三、工作要求
醫療器械生產(總代)企業應在外省市價格補報窗口期內(2月1日-4月15日)登錄“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醫療器械)”進入“器械議價”子系統或通過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 “常用網辦事項”中進入上述系統,在“外省市價格填報”欄中對本企業產品的十五省市價格進行更新維護,并按原規定提供證明資料。
四、下一步工作
如同產品不同規格間(編碼唯一)價格差異大,醫療器械生產(總代)企業可在系統中分別填報各省市最高價和最低價,并在各省市價格備注欄備注對應的產品型號予以區分。如確有充分理由和依據并符合國家醫療保障局醫保醫用耗材分類標準的,生產(總代)企業可向藥事所提交書面申請資料,申請將原編碼予以拆分,具體工作流程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執行。
本通知最終解釋權歸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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